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政府、省教育厅、沈河区卫健局等有关要求和精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查验工作,尽量避免继发病例的发生。
二、凡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学生,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患病学生应立即到相关医院进行诊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校医院留档。
三、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学生须到校医院开具病愈复课证明,并将病愈复课证明上报辅导员老师后,方可回寝室居住、教室上课。
四、校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应为一式两份,校医与学生各执一份。
五、校医院应将学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六、学生没有相关证明擅自进班上课或回寝室,导致全班或全校学生感染,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对该学生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七、学生不经批准擅自进校进寝或辅导员擅自安排没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