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沈各高等院校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驻沈高校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维护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参保大学生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含校医院及委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诊发生的符合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为600元。
二、定点范围
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含原选定的1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附件中的18家定点医疗机构。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